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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9-14 点击率:318

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本基金会的所有捐赠,基金会接受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原则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基金会宗旨相统一。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接受捐赠程序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合同的,书面捐赠协议/合同包括捐赠人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捐赠人未要求签订捐赠协议/合同或匿名捐赠的基金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七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八条  接受货币资金捐赠

(一)货币资金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转账等。

(二)凡向本基金会捐款,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匿名捐款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保存备查。

(三)基金会按照捐款金额如实入账。

第九条  接受实物捐赠

(一)实物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设备、图书、文化用品等物资捐赠。

(二) 本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还应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合格证、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三)若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可在捐赠协议/合同后附捐赠物资清单。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应含捐赠人承诺内容。

(四)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的入账依据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价值(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提供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应另外造册登记。

4、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实物捐赠原则上应在基金会验收确认后,进行登记入账,再将物资运送至最终受益人。

为降低储运成本,基金会未设仓库,数量较多或不方便运输、保存的物资,可由捐赠人将捐赠物资运抵最终受益人。基金会委派人员前往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验收证明,受益人填写受赠证明。

捐赠物资若涉及特殊技术、行业要求,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基金会也可委托受益人对捐赠物资进行验收并在受赠证明中表示验收无误。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捐赠物资清单、物资验收证明、受赠证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严格核算,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合同的,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受赠财产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拍卖、变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在最终取得的收入中抵扣,剩余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受赠的款物及用途应及时公示,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和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