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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9-14 点击率:297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四川省医药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等有关法律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开展工作,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意向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

  合同管理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妥善保存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合法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拟定、审核流程

第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基金会应了解签约方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等

第五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由合同订立方共同协商拟定。合同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合同订立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和签约时间;

(二)合同金额(含大小写)、支付日期支付方式、资金用途;

(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有效期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的签署日期;

(四)合同订立方责任与权、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的条款

(五)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六)合同订立方都必须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  合同审核流程

由理事长签署的合同审核流程:

签约方提供草拟合同,基金会经办人进行修改或由基金会经办人起草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法律顾问审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核并定稿。

由秘书长签署的合同审核流程:

签约方提供草拟合同,基金会经办人进行修改或由基金会经办人起草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法律顾问审核→秘书长审核并定稿。

第七条  合同审核内容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捐赠协议的公益性。包括:协议中规定的捐赠用途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准则;

(五)合同签订的份数,每份的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文案与数字是否一致。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合同的谈判、订立,可根据合同所涉金额大小确定邀请基金会法律顾问、有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对合同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把关,对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九条  签署权限详见如下:

合同类型

签署人

    

     

捐赠合同

无明确金额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项目相关合同

无明确金额及100万元以下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日常运行相关合同

无明确金额及50万元以下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人事类合同,如劳动合同、各类劳务关系协议、实习协议等由秘书长签署。

第十条  签署意见除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外,授权人必须是持有授权相关证明才可签订合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发生合同纠纷,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保存好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权利和义务,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同时将违约情况向秘书处汇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经办部门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合同执行情况和结果,并登记合同管理台帐。

第五章  变更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补充协议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与签订程序办理;

(二)合同主体变更,须征得合同各方一致确认,并按合同签署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签;

(三)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书面同意确认;

(四)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五)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文书、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六)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七)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免责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八)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经办人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协助秘书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基金会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诉诸法律解决

第十九条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案件,应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批准授权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秘书处办公室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做好合同归档登记工作,建立合同编号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人做好本部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归档工作,并建立合同台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做好合同备案工作,发挥财务对基金会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室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一)建立合同电子档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总台帐。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本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与不具备法定资格、资质、条件的单位订立合同;

(二)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基金会有关部门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委托临时机构或非本单位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五)签订有重大缺陷、重大风险或者无效合同的;

(六)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收受贿赂的;

因签订合同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基金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合同签署审批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方


合同金额


合同内容概要


起草部门


       

部门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意见


     

财务部意见


     

分管副秘书长

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秘书长意见


     

理事长意见